些,反之則可取大些。目前塔機臂架長度值越來越大,因此一般取最高速度值≥60 m/min。
(6)各速度值的分配
20世紀80年代引進的法國波坦6DPC4型(10 t)三速電動機變幅機構的運行速度分別為
應該指出的是:除最低和最高速度之外,其余各段速度是可以任意確定的,原則是更適于實際作業(yè)的需要。
(7)選擇實際應用的最高速度
為了運行平穩(wěn),有時并不需要按最高速度運行,對其加以限制就有一個選擇的問題。以8段速度、變速比為12、最高速度60m/min為例,實際應用的最高速度應以起吊質量、臂長以及塔機操作者的水平?jīng)Q定,可以設定為60m/min、50m/min、40m/min、30m/min。若設定最高速度50m/min,運行時不應超過此數(shù)值。
(8)最高速度的自動控制
為保證電動機及其拖動機構的正常運行,電氣系統(tǒng)應具備最高速度的自動控制功能,能根據(jù)其負載大小限制其運行的最高速度。如果恒轉矩區(qū)域的最高速度設計為30m/min,那么滿載時就不能高于此速度。其目的是避免因變幅機構運行惡劣而損壞機器。其他負載以此類推。
(9)速度的顯示
變頻調速要實現(xiàn)無級調速、多級定速,就非常需要1個速度顯示裝置,給塔機操作者帶來方便。速度顯示裝置要顯示電動機運行的實時速度段,以便于調速;變幅機構停止時,還要顯示允許運行的最高速度段。
(10)電動機的選擇
傳統(tǒng)設計是根據(jù)最大負載在最大速度時確定功率。一般選擇繞線電動機、力矩電動機、雙速電動機或三速電動機,其綜合效率很低。
應用變頻器進行調速時,電動機工作的最高速度應低于減速器允許的最高速度,一般以恒轉矩范圍與恒功率范圍之比來確定電動機的功率與極數(shù),這樣可做到重載低速、輕載高速,大大提高工作效率,使成本降低。
(11)減速器的選擇
減速器的形式、減速比和允許的工作轉速與變幅速度、所選電動機和機構形式相關,選擇減速器時要以具體性能參數(shù)確定。
(12)變幅機構的操作控制
傳統(tǒng)的變幅控制采用聯(lián)動臺,向前、向后分別只有3個速度。而變幅機構采用變頻調整技術之后,把操作指令變成最好的控制指令。其運行的軟件以及軟件上產(chǎn)生的控制效果,可給應用者帶來直接效益。對于沒有可編程序控制器的變頻變幅調速機構,只等于用變頻器代替接觸器,沒有任何實際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