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 內(nèi)爬升作業(yè)的安全技術 (1) 爬升作業(yè)應在白天進行。風力超過五級時,應停止作業(yè)。 (2) 爬升時應加強上部樓層與下部樓層之間的聯(lián)系,遇有故障及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機檢查,故障未經(jīng)排除,不得繼續(xù)爬升。 (3) 爬升過程中,禁止進行起重機的起升、回轉、變幅等各項動作。 (4) 起重機爬升到指定樓層后,應立即拔除塔身底座的支承梁和支腿,并通過爬升框架固定在樓板上,同時要頂緊導向裝置或用楔塊塞緊,使起重機能承受垂直和水平載荷。 (5) 內(nèi)爬升塔式起重機的固定間隔一般不得小于 3 個樓層。 (6) 凡置有固定爬升框架的樓層的在樓板下面應增設支柱做臨時加固應擱置起重機底座支承梁的樓層下方兩層樓板,也應設置支柱做臨時加固。 (7) 每次爬升完畢后,樓板上遺留下來的開孔,必須立即用鋼筋混凝土封閉。 (8) 起重機完成內(nèi)爬式作業(yè)后,必須檢查各部位是否固定牢固,爬升框架是否固定,底座支承梁是否緊固,樓板臨時支撐是否妥善等,確認無遺留問題存在,方可進行吊裝作業(yè)。
1 .3 塔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guī)程
1 .3 .1 起重機的軌道基礎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路基承載能力:輕型 ( 起重量 30kN 以下 ) 應 60 ~ 100kPa ,中型 ( 起重量 31 ~ 150kN) 應為 101 ~ 200kPa ,重型 ( 起重量 150kN 以上 ) 應為 200kPa 以上; (2) 每間隔 6m 應設一個軌距拉桿,軌距允許偏差為公稱值的 1
1000 ,且不超過 ± 3mm ; (3) 在縱橫方向上,鋼軌頂面的傾斜度不得大于 1 / 1000 ; (4) 鋼軌接頭間隙不得大于 4mm ,并應與另一側鋼軌接頭錯開,錯開距離不得小于 1 . 5m ,接頭處應架在軌枕上,兩軌頂高度差不得大于 2mm ; (5) 距軌道終端 lm 處必須設置緩沖止擋器,其高度不應小于行走輪的半徑。在距軌道終端 2m 處必須設置限位開關碰塊; (6) 魚尾板連接螺栓應緊固,墊板應固定牢靠。
1.3.2 起重機的混凝土基礎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混凝土強度等級不小于 C35 ; (2) 基礎表面平整度允許偏差 1 / 1000 ; (3) 埋設件的位置、標高和垂直度以及施工工藝符合出廠說明書要求。
1 .3 .3 起重機的軌道基礎或混凝土基礎應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軌道基礎兩旁、混凝土基礎周圍應修筑邊坡和排水設施,并應與基坑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1 .3 .4 起重機的金屬結構、軌道及所有電器設備的金屬外殼,應有可靠的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應大于 4Ω 。
1 .3 .5 動臂式和尚未附著的自升式起重機,塔身上禁止懸掛標語牌。
1.3 .6 停機時,應將每個控制器撥回零位,依次斷開各開關,關閉操作室門窗,下機后,應鎖緊夾軌器,使起重機與軌道固定,斷開電源開關,打開高空指示燈。
3 .15 采用渦流制動調(diào)速系統(tǒng)的起重機,不得長時間使用低速擋或緩就位速度作業(yè)。
1.3 .16 作業(yè)如遇六級及以上大風或陣風,應立即停止作業(yè):鎖緊夾軌器,將回轉機構的制動器完全松開,起重臂不應隨風轉動。對輕型俯仰變幅起重機,應將起重臂下并與塔身結構鎖緊在一起。
1 .3 .17 起重機塔身升降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升降作業(yè)過程中,必須由專人指揮,專人照看電源,專人操作液壓系統(tǒng),專人拆裝螺栓。非作業(yè)人員不得登上頂升套架的操作平臺。操作室內(nèi)應只準一人操作,必須聽從指揮信號; (2) 頂升前應預先放松電線,其長度宜大于頂升總高度,并應緊固好電纜卷筒。下降時應適時收緊電纜。 (3) 升降時,必須調(diào)嘶頂升套架滾輪與塔身標準節(jié)的間隙,并應按規(guī)定使起重臂和平衡臂處于平衡狀態(tài),必將回轉機構制動住,當回轉臺與塔身標準節(jié)之間的最后一處連接螺栓 ( 銷子 ) 拆卸困難時,應將其對角方向的螺栓重新插入,再采取其他措施。不得以旋轉起重臂動作來松動螺栓 ( 銷子 ) ; (4) 升降時,頂升撐腳 ( 爬爪 ) 就位后,應插上安全銷,方可繼續(xù)下一動作; (5) 升降完畢后,各連接螺栓應按規(guī)定扭力緊固,液壓操作桿回到中間位置,并切斷液壓升降機構電源。
1 . 3 . 18 起重機的附著錨固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起重機附著的建筑物,其錨固點的受力強度應滿足起重機的設計要求。附著桿系的布置方式、相互間距和附著距離等,應按出廠使用說明書規(guī)定執(zhí)行。有變動時,應另行設計;
1 . 3 .7 檢修人員上塔身、起重臂、平衡臂等高空部位檢修或修理時,必須系好安全帶。
(2) 裝設附著框架和附著桿件,應采用經(jīng)緯儀測量塔身垂直度,并應采用附著桿進行調(diào)整,在最高錨固點下垂直度允許偏差為 2 / 1000 。 (3) 附著框架和附著支座布設時,附著桿傾斜角不得超過 10 0 。 (4) 附著框架宜設置在塔身標準節(jié)連接處,箍緊塔身。塔架對角處在無斜撐時加固; (5) 塔身頂升接高到規(guī)定錨固間距時,應及時增設與建筑物的錨固裝置。塔身高出錨固裝置的自由端高度,應符合出廠規(guī)定; (6) 起重機作業(yè)過程中,應經(jīng)常檢查錨固裝置,發(fā)現(xiàn)松動或異常情況時,應及時停止作業(yè),故障未排除,不得繼續(xù)作業(yè); (7) 拆卸起重機時,應隨著降落塔身進程拆卸相應的錨固裝置。嚴禁在落塔之前先拆錨固裝置; (8) 錨固裝置的安裝、拆卸、檢查和調(diào)整,均有專人負責; (9) 軌道式起重機附著式使用時,應提高軌道基礎的承載能力和切斷行走機構的電源,并應設置阻擋行走輪移動的支座。
1 . 3 . 19 作業(yè)完畢后,起重機應停放在軌道中間位置,起重臂應轉到順風方向,并松開回轉制動器,小車及平衡重應置于非工作狀態(tài),吊鉤宜升到離起重臂頂端 2 ~ 3m 處。
1 . 3 . 20 每月或連續(xù)大雨后,應及時對軌道基礎進行全面檢查,檢查內(nèi)容包括:軌道偏差,鋼軌頂面的傾斜度,鋼軌基礎的彈性沉陷,鋼軌的不直度及軌道的通過性能等。對混凝土基礎,應檢查其是否有不均勻的沉降。
1 . 3 . 21 應保持起重機上所有安全裝置靈敏有效,如發(fā)現(xiàn)失靈的安全裝置,應及時修復或更換。所有安全裝置調(diào)整后,應加封
1 . 3 . 8 在拆裝上回轉、小車變幅的起重臂時,應根據(jù)出廠說明書的拆裝要求進行,并應保持起重機的平衡。
1 . 3 . 9 采用高強度螺栓連接的結構,應使用原廠制造的連接螺栓,自制螺栓應有質量合格的試驗證明,否則不得使用。連接螺栓時,應采用扭矩扳手或專用扳手,并應按裝配技術要求擰緊。
1 . 3 . 10 在寒冷季節(jié),對停用起重機的電動機、電器柜、變阻器箱、制動器等,應嚴密遮蓋。
1 . 3 . 11 在拆除因損壞或其他原因而不能用正常方法拆卸的起重機時,必須按照技術部門批準的安全拆卸方案進行。
1 . 3 . 12 起重機安裝過程中,必須分階段進行技術檢驗。整機安裝完畢后,應進行整機技術檢驗和調(diào)整,各機構動作應正確、平穩(wěn)、無異響,制動可靠,各安全裝置應靈敏有效;在無荷載情況下,塔身的基礎平面的垂直度允許偏差為 4 / 1000 ,經(jīng)分階段及整機檢驗合格后,應填寫檢驗記錄,經(jīng)技術負責人審查簽證后,方可交付使用。
1 . 3 . 13 裝有上、下兩套操作系統(tǒng)的起重機,不得上、下同時使用。
1 . 3 . 14 作業(yè)中,當停電或電壓下降時,應立即將控制器扳到零位,并切斷電源。如吊鉤上掛有重物,應稍松稍緊反復使用制動器,使重物緩慢地下降到安全地帶。
1 ( 火漆或鉛封 ) 固定,嚴禁擅自調(diào)整。
1 . 3 . 22 配電箱應設置在軌道中部,電源電路中應裝設錯相及斷相保護裝置及緊急斷電并關,電纜卷筒應靈活有效,不得拖纜。
1 . 3 . 23 起重機在無線電臺、電視臺或其他強電磁波發(fā)射天線附近施工時,與吊鉤接觸的作業(yè)人員,應戴絕緣手套和穿絕緣鞋,并應在吊鉤上掛接臨時放電裝置。
1 . 3 . 24 起重機作業(yè)前,應檢查軌道基礎平直無沉陷,魚尾板連接螺栓及道釘無松動,并應清除軌道上的障礙物,松開夾軌器并向上固定好。
1 . 3 . 25 作業(yè)中,操作人員臨時離開操作室時,必須切斷電源,鎖緊夾軌器。
1 . 3 . 26 使用前重點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金屬結構和工作機構的外觀情況正常; (2) 各安全裝置和各指示儀表齊全完好; (3) 各齒輪箱、液壓油箱的油位符合規(guī)定; (4) 各部位連接螺栓無松動; (5) 鋼絲繩磨損情況及各滑輪穿繞符合規(guī)定; (6) 供電電纜無破損。
1 . 3 . 27 送電前,各控制器手柄應在零位。當連接電源時,應采用試電筆檢查金屬結構部分,確認無漏電后,方可上機。
1 . 3 . 28 作業(yè)前,應進行空載運轉,試驗各工作機構是否正常運轉,有無噪音及異晌,各機構的制動器及安全防護裝置是否有效,確認正常后方可作業(yè)。
1 . 3 . 29 起吊重物時,重物和吊具的總重量不得超過起重機相應幅度下規(guī)定的起重量。
1 . 3 . 30 應根據(jù)起吊重物和現(xiàn)場情況,選擇適當?shù)墓ぷ魉俣?,操縱各控制器時應從停止點 ( 零點 ) 開始,依次逐級增加速度,嚴禁越擋操作。在變換運轉方向時,應將控制器手柄扳到零位,待電動機停轉后再轉向另一方向,不得直接變換運轉方向、突然變速或制動。
1 . 3 . 31 在吊鉤提升、起重小車或行走大車運行到限位裝置前,均應減速緩行到停止位置,并應與限位裝置保持一定距離 ( 吊鉤不得小于 1m ,行走輪不得小于 2m ) 。嚴禁采用限位裝置作為停止運行的控制開關。
1 . 3 . 32 動臂式起重機的起升、回轉、行走可同時進行,變幅應單獨進行。每次變幅后應對變幅部位進行檢查。允許帶載變幅的,當載荷達到額定起重量的 90 %及以上時,嚴禁變幅。
1 . 3 . 33 提升重物,嚴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時,可采用慢就位機構或利用制<